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玉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叶剑与郑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叶剑,郑辉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65号原告王叶剑(又名王阿林),汉族,个体,住玉环县坎门街道环海路37号(身份证号:332627197107161254)。被告郑辉叶,玉环县雅丝娜服装厂厂长,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海滨路1××7号(身份证号:××××26271966062612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叶剑与被告郑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叶剑于2010年××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叶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叶剑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