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振南、方振浪等与方岩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南,方振浪,方俊杰,方岩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82号原告:方振南,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小营盘83号。原告:方振浪,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老鼠山脚67号。原告:方俊杰,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龙山镇四路上村鹅峰路115号。委托代理人:施天荣、陈璐璐,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方岩星,农民,住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绣市街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振南、方振浪、方俊杰与被告方岩星债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振南、方振浪、方俊杰撤回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6019元,应收取3009.5元,由原告方振南、方振浪、方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荔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吕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