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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仲撤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仲撤字第11号申请人: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室。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申请人:罗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某某、陈某某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申请人罗某某以及被申请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述称,2009年5月5日,申请人将三门县交通大楼内装修,卫生间、踢脚线小部分项目转承包给第二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装修过程中有无雇佣过第一被申请人做工,申请人到目前为止尚不知晓,但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已按合同规定价格,将工资全部支付给第二被申请人。但第二被申请人不知什么原因把工资没有结清给自己的雇工第一被申请人,这同申请人毫无关系。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然而三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凭第二被申请人出具给第一被申请人的工资欠条,在有无劳动关系存在都没有搞清的情况下,乱套有关法规条文作出裁决,这是一种无根据不合法的裁决。另外裁决书里将第二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不合法,第一被申请人如果真的被第二被申请人雇佣来交通大楼做过工,工资未拿清的话,第二被申请人在裁决里也应该是负连带责任的被申请人,而不是第三人。申请人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撤销三劳某字(2009)第38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均辩称申请人述称无理,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系工程转包关系事实清楚,被申请人罗某某系陈某某所雇佣亦属事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申请人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陈某某,而陈某某雇佣了罗某某,据上规定可以确定罗某某与有资质的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就此作出裁决并无不当。此外,申请人现提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仅是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审查,现在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均涉及到实体处理与认定,因此其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三劳某字(2009)第3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明审判员  朱贤和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沆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