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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秦小城与吴木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城,吴木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35号原告秦小城。法定代理人秦大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卓小燕。被告吴木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海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城与被告吴木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城于2010年3月18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获得被告补助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小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