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慕销、吴光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王慕销,吴光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钦具,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职员,住苍南县龙港镇郭宕村52-1号。被告:王慕销,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02210215,住苍南县龙港镇上北村142号。被告:吴光通,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06227350,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瓦窑头村204号,住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1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王慕销、吴光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