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抗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章炎、桐乡市润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章炎、桐乡市润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炎,桐乡市润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1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章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润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洋。申诉人章炎与被申诉人桐乡市润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的(2009)嘉桐民初字第30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章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3月3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桐乡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卫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