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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三××厂、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三××厂,三××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三××厂。法定代表人利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三××厂(以下简称三××厂)、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5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金某某是否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三××厂、三××有限公司应否支付金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认为,金某某虽然有违反厂纪厂规的记录,但三××厂均已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且从罚款金额均较小的情况可以看出其违纪程度并不严重。三××厂主张金某某上夜班睡觉,情形恶劣,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金某某上夜班睡觉造成了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对于三××厂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三××厂解雇金某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判决其应支付金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正确的,数额也是准确的,本院��以确认。综上所述,三××厂、三××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龙岗区三××厂、三××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琚    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莹莹(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