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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知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祖富与严幼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幼敏,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祖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幼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祖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祖富。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其新。上诉人严幼敏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幼敏又于同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幼敏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幼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严幼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顾宏斐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