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武卫与柳年喜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卫,柳年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杨武卫,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柳年喜,男,1947年1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9)汉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年喜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欠款159734.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一审诉讼费2556.5元。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0年3月1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年喜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具实计算),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余文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