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蔡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蔡水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90号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610号。法定代表人陆建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雯玥,系该公司职员,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东苑新村19幢405室。被告蔡水荣),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金鹅山村太平圩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