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荣利达家私有限公司与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荣利达家私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68号原告德清县荣利达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新安镇百富兜村。法定代表人姚国荣,董事长。被告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荣利达家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