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莉园申请执行张栋、赖新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园,张栋,赖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陈莉园,女。法定代理人陈西同,男。(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张栋,男。被执行人赖新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栋、赖新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栋、赖新明自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栋、赖新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栋名下货车的车辆理赔金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