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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与朱润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朱润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虞永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子忠,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章耀媛,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朱润根,农民,住缙云县新建镇葛竹村,现住缙云县新建镇新南西街90号。委托代理人:朱耀光,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润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反诉原告均于2010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和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朱润根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0元,由原告浙江五莲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反诉原告朱润根负担。审 判 长  李卫文审 判 员  廖志灿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