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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执字第4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徐政苗、何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徐政苗,何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代表人:华冰白,行长。被执行人:徐政苗,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万,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83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徐政苗、何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政苗、何万均下落不明、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政苗、何万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55510.56元、自2009年8月17日始至2009年12月4日止以52510.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95%计的逾期利息及延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610元、执行费733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慈溪市支行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2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