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四星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四星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304-2号原告:浙江四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长城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望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晶莹,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芳芳,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城长虹东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应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四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浙江四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克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