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忠勇与金兆峰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忠勇;金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679号原告:林忠勇,鹿城区新桥头善16幢606室。被告:金兆峰,鹿城区新桥头善8幢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勇与被告金兆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忠勇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兆峰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善8幢702室房屋(地号:1-338-3-50;建筑面积:46.35平方米)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兆峰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善8幢702室房屋(地号:1-338-3-50;建筑面积:46.3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