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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忠勇与金兆峰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忠勇;金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679号原告:林忠勇,鹿城区新桥头善16幢606室。被告:金兆峰,鹿城区新桥头善8幢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勇与被告金兆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忠勇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兆峰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善8幢702室房屋(地号:1-338-3-50;建筑面积:46.35平方米)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兆峰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善8幢702室房屋(地号:1-338-3-50;建筑面积:46.3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