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275号原告: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迎辉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丁成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752号。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己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