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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丽玲与台州市黄岩亿锦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玲,台州市黄岩亿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李丽玲,黄岩区桔乡居22组23户。委托代理人:李蔡平,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小东门新村2-3号。被告:台州市黄岩亿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村。法定代表人:徐斌波,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玲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亿锦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李丽玲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庞婷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