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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潮公路工程有限��司与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杭州××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街道。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某。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桑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