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郓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郓民初字第25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保,郓城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纠纷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无正理由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李光军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