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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郓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郓民初字第25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保,郓城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纠纷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无正理由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李光军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