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徐治定与韩晓东、陈继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治定,韩晓东,陈继苗,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27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徐治定。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韩晓东。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继苗。申诉人徐治定与被申诉人韩晓东、陈继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温瑞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治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11月17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第(2009)28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