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普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普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普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普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栋刚。委托代理人蔡乐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马国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平。上诉人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是基于委托被上诉人将货物从绍兴工厂通过内陆公路运输至上海仓库,并支付内陆公路运输费用。本案所涉货物失少事件也发生在内陆运输期间。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2008年6月25日货运委托书载明:由上海普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为上诉人承运太阳电池组件,出口口岸上海,目的港瓦伦西亚(西班牙),装货地址为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东路。因上述货物在承运至上海港港区途中失少,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间发生的纠纷应属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