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袁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6日凌晨5时19分许,被告人袁某组织杨某、朱某、程某、葛某、周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海望宾馆8205房间内,以扑克牌打“牛牛”的形式赌博。期间,褚洪良(已判刑)等人先后帮助抽头,共计抽头人民币10700元。当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海望宾馆内当场抓获褚洪良等人,并从褚洪良处扣押抽头款人民币10700元,扣押无主赌资人民币8700元、港币3000元(均已被追缴或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褚洪良的供述;证人杨某、朱某、周某、葛某、程某、雷某、许某、张某、陈某、施某、任某、郭某、丁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旅客住宿登记表;收缴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高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瓶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