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游利和××有限公司、刘甲、刘乙为与被上诉、吴某某与龙游利和××有限公司、刘甲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游利和××有限公司,刘甲,刘乙,龙游利和××有限公司、刘甲、刘乙为与被上诉,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游利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乙。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上诉人龙游利和××有限公司、刘甲、刘乙为与被上诉人吴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商初字第1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龙游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约定协议管辖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且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2007年7月17日,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第九条明确约定“甲、乙、丙三方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上诉人主张适用法定管辖,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三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程顺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