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文南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白甲、陈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南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白甲。委托代理人:陈某。申请人白甲要求宣告白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被申请宣告的白乙由其女儿白小钗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白乙,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同垟村。系申请人白甲的父亲。申请人述称:2009年5月4日,被申请人白乙被车撞伤,2009年12月31日,经温州市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白乙为“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中度智能缺损,日常生活能力中度受损”,现白乙经治疗,对外��事物只有简单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生活无法自理。为此向法院提出要求依法宣告白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白甲为白乙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白乙受伤后,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温律司鉴所(2009)精鉴字第精192号鉴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白乙为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中度智能缺损,日常生活能力中度受损。本院认为:依上述鉴定结论及结合被申请人的精神现状,被申请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白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白甲为白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振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烨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