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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抗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陶湘群与李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湘群,李金英,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21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陶湘群。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英。申诉人陶湘群与被申诉人李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嘉南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陶湘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3月11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1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卫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