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富阳千泰机械厂与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千泰机械厂,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富阳千泰机械厂,住所地:富阳市新登镇南四村。法定代表人:朱有为。委托代理人:杨央平、俞科,浙江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法定代表人:柴海荣。委托代理人:毛明清,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千泰机械厂诉被告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千泰机械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退还原告富阳千泰机械厂1200元,由原告富阳千泰机械厂负担1200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清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