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行受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丽钗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温行受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丽钗。上诉人王丽钗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上诉人要求其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具备,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结果的,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向原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侵犯原告人身权利,进行立案调查。原审法院认为其投诉实际上属于信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寄投诉件给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要求对鹿城区南浦街道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由于该投诉实际上属于信访行为,其就此提出履行职责的起诉,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