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兰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文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文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兰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余文仙。申请人余文仙要求宣告苏惠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文仙于2009年10月12日来院称,其夫苏惠平于2006年6月8日是离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苏惠平已失踪。经查:申请人余文仙与苏惠平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8日苏惠平离家,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于2009年12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苏惠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苏惠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苏惠平自出走之日至今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余文仙作为苏惠平的妻子,现申请苏惠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苏惠平为失踪人;二、失踪人苏惠平的财产由其妻子余文仙代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秀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