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与杭州道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杭州道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初字第10号原告: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西湖头。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道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新盛村。法定代表人:裘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道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争议事项处理完毕”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道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道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