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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水洪、何云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水洪,何云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62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林凤,该社职工。被告:曹水洪,,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闹桥村117号。被告:何云喜,,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闹桥村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水洪、何云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郑伟明审判员  唐学锋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