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锦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639号原告: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利。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上海锦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平。本院受理原告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锦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引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