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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仕金、江元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仕金,江元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68-1号申请人:周仕金。申请人:江元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略)。被执行人: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略)被执行人:蔡钢峰(蔡刚峰)。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民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蔡钢峰(蔡刚峰,身份证号码:××)存放在温州市龙湾区农村合作银行龙腾支行的存款3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