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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福x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x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8号申请人深圳市福x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人事副总监。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某某,汉。申请人深圳市福x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09)307-1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福x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福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福x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福x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