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肖若市与许良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若市,许良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77号原告:肖若市,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05248697,住苍南县赤溪镇桃山村学前西路77号。委托代理人:吴宗峰,系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良袍,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08018694,户籍所在地苍南县赤溪桃山村小桃山21号,现住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建安三巷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若市与被告许良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若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若市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成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