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萧瓜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瓜民初字第95号原告杨某。被告朱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建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某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一名,取名杨某。从结婚至今被告没有正式上过班,被告虽然不上班,但每天外出,也从不多操持家务。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久而久之,双方的夫妻感情开始破裂,双方从2009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由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朱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2自行相识,于1995年开始恋爱。1997年10月30日,双方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一名,取名杨某。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等原因,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2本、出生医学证明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失和的主要原因是性格脾气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所致,夫妻间无其他实质性矛盾。在���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做到相互尊重、相互谅解,遇事多加沟通,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视目前情况,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