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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富阳××厂与浙江省××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厂,浙江省××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富阳××厂,住所地:富阳市××××村。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杨××、俞×。被告:浙江省××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金钱大厦。法定代表人:柴××。委托代理人: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厂诉被告浙江省××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退还原告富阳××厂613元,由原告富阳××厂负担1200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