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银诚××有限公司与冯甲、冯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银诚××有限公司,冯甲,冯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14号原告:嘉兴市银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城××号。法定代表人:石××。委托代理人:倪×。被告:冯甲。被告:冯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银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甲、冯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以被告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兴市银诚××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银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嘉兴市银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清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