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陈甲、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陈甲,张某某,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7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南路××花园××座。代表人:李某某。被告:陈甲。被告:张某某。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被告陈甲、张某某、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乙名下位于瑞安市顺泰乡村头村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乙名下位于瑞安市顺泰乡村头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169,���筑面积187.79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芳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735号瑞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被告陈甲、张某某、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7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73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被告陈乙名下位于瑞安市顺泰乡村头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169,建筑面积187.79平方米)。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抵押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