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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世玉、王丽红、邝晓春与张敬、黄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玉,王丽红,邝晓春,张敬,黄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张世玉,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谭强,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黄成锐,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红,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谭强,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黄成锐,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邝晓春,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谭强,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黄成锐,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黄小群,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玉、王丽红、邝晓春与被告张敬、黄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玉、王丽红、邝晓春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玉、王丽红、邝晓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玉、王丽红、邝晓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