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1,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14号原告张某某1,女,汉族,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2,系原告张某某1之父。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该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1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1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调解,被告愿改正自己不足,原告亦愿同被告继续生活,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1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1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