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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1,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14号原告张某某1,女,汉族,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2,系原告张某某1之父。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该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1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1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调解,被告愿改正自己不足,原告亦愿同被告继续生活,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1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1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