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林××。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佳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