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男。委托代理人:董某晋,男。上诉人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8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5元,由上诉人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4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炜审判员 张尧代理审判员王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雒 文 佳 ( 兼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