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天乐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瑞源汽、浙江瑞源汽车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天乐车业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天乐车业有限公司,浙江瑞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天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村1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钱曾安,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瑞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小越汽车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楼宝洪,董事长。上诉人嵊州市天乐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瑞源汽车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