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海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坚。委托代理人:俞张茜。被告:徐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