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民一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民一初字第1063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