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守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守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10号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35-41号。法定代表人苏增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守福,门街道厂区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守福、张建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守福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厂区路27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8××9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陈守福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厂区路27号二间四层楼房(产权证号08××93)的抵押、转让、出租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