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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抗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海宁市立怡针织有限公司、施国良等与海宁市立怡针织有限公司、施国良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1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立怡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国良。申诉人(原审被告):施国良。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金春叶。申诉人海宁市立怡针织有限公司、施国良与被申诉人金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8)海民二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立怡针织有限公司、施国良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3月9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15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海宁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