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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72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20-03-29

案件名称

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与桃源县神仙界茶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桃源县神仙界茶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民初489号 原告: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畲田村团树湾组。 法定代表人:陈琼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中峰,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桃源县神仙界茶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寺坪乡寺坪村羊乃冲组。 法定代表人:朱勇军。 原告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尖生物分公司)与被告桃源县神仙界茶业专业合作社(神仙界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三尖生物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货款11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有机肥140吨,约定每吨价800元,共计货款1120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14日给原告出示了一份欠条,同时书面承诺在当年10月底前结清,被告逾期未偿还货款,原告多次追收,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尖生物分公司无证据证明神仙界合作社与之具有买卖合同关系,故三尖生物分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物有机肥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胜兰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稼 书记员高鑫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