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柴荣水与杭州龙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荣水,杭州龙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柴荣水。委托代理人:陈思俨。被告:杭州龙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荣水诉被告杭州龙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荣水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荣水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荣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柴荣水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淼淼 百度搜索“”